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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6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88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8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余刑二年四个月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949****。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0时39分,被告人马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大通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依法对马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马某某带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5、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  琴                   

                       2020年8月6日

附: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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