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6********,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开远市**路**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李某某)沿开远市市西南路由北向南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市**路**路交叉口时,该车在超车过程中右侧与同向由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车头左前角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8.16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路**处的家中,联系方式:1738737****;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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