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旗**村**号,住临河区**园**室。2012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3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7年12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河区交警大队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1时59分许,马某某驾驶蒙A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第六中学南侧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2020年10月27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53.15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车辆信息查询、酒精呼吸测试单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