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桥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罚,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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