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海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2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张湾乡卸房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某某家门口路段,该车前部与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马某某受伤,小型轿车及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摩托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海荣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6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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