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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宜阳县****景区商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6时许,马某某和朋友在**镇**景区马某某商店内喝酒,后马某某无证驾驶豫C0****号银灰色面包车沿241国道宜阳县三乡段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镇“**超市”门口处道路倒车时,操作不当撞击周某某驾驶的豫C0****号白色轿车,马某某驾车逃逸,周某某报警后。宜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三乡镇任村桥头路段将驾车逃逸的马某某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将马某某带至宜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ml。后马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周某某、吴某某证言;

4、事故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景区商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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