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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座边上搭载乘员邱某某,从长汀县馆前镇汀东村往南材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馆前镇南材村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左侧山壁,造成其本人受伤,邱秀英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邱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岩市长汀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连城县四堡镇马屋中南村24号),联系电话152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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