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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二七广场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6mg/100ml。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当日在现场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弘劼

检察员:刘  润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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