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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居民。199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0年11月9日抓获,次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时,被鄠邑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0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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