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97********,撒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河家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3时40分许,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NJ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9月22日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6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子福
书记员:祁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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