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燕山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3.70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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