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吉GE20**号小型轿车在胜利路引嫩入白门前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吉G847**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吉G847**号轿车上乘坐人历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郭某某、历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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