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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 ,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乡**村,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五里**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年1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2时07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凯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濂溪区九湖路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下路段逆向行驶时,与对向曹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22.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任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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