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尧都区**镇***村**路*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渝D*****号车行驶至洪某某城****路***村路段,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9月5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6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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