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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汉族,高中,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银行隔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决定,于20199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汽车沿**街自北向南行驶至玉泉街**路口时被伊滨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听资料;3、查获及抽血照片、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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