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汉族,高中,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镇**银行隔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汽车沿**街自北向南行驶至玉泉街**路口时被伊滨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听资料;3、查获及抽血照片、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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