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65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朋友高某某等人在泌阳县**镇椒麻鸡饭店吃饭喝酒,后马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车牌号为豫Q******的皮卡车回象河,行驶至春水镇电管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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