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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6时许,民警在209国道西簧乡河北村路段发现马某某在淇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发现马某某浑身酒气,遂将其带至淅川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了解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马某某于当天下午15时31分左右驾驶豫R***白色踏板摩托车沿G209国道从西簧乡关帝村上街组行驶至河北村路段,经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毛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814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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