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3********,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南宫市**乡**74号,现住沧州市运河区**B区**栋**单**室,菜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大道**饭店吃饭期间,与邻桌人员发生口角,引发双方肢体冲突,马某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开出100米后停车打车离开,时间不久又折返回现场,因对方报警并举报其饮酒后开车被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视频;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杜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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