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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曾于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东2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马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马某某现场酒精测试单、被告人马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捕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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