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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D3N****号牌小汽车经过潮阳区**镇**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5.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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