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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柘城县**乡**庄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38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柘城县洪恩乡杨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一份;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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