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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鲁L7****号牌小型轿车沿日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竹洞天东将帅沟村路段时与马某乙驾驶鲁L9****号牌机动车相撞。经认定,马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马某甲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6mg/100ml。

马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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