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汕头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4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同年7月27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案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收到本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11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粤D******小型客车在********处应急车道内碰撞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并带回审查。经对马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经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粤D******号车方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