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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巷**号。该因赌博于2014年1月被五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2日15时3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瑞易牌小型电动汽车行至省道 311线 71公里附近,被五台交警大队台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叶敏

检察官助理:罗绍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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