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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宝马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叠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海艺术学校附属幼儿园西侧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549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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