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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路**号,住山东省沂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12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至振兴路与瑞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带被告人马某某到沂源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测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霞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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