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乡**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沟**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5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违反取保规定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J****6号,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从宝某某燕沟南城一品小区一个饭馆(蜀香园)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燕沟路警苑小区门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78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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