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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0********,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号,现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园**号楼**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D****V号棕色观致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民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1729****);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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