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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H-G****/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3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洮南市锦江宾馆北100米处时,与由赵某某驾驶的吉G-C****/吉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之后马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8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郑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志辉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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