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72********,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5年8月8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7月16日被临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从2017年9月至案发,驾驶甘N9***3号五菱牌小型营运客车接送积石山县**幼儿园部分幼儿上学。2019年9月26日16时40分许,马某某从积石山县连心幼儿园门口接16名放学的幼儿,无证驾驶核载人数为9人的甘N9***3号小型营运客车,准备将16名幼儿送回各自的家,沿国道3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积石山县居集镇徐家村三社路段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该车实载17人,载客超过核定乘员8人,超员比例为88.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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