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此致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暂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孙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日产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CC****),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G6辅路66.7公里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右侧路沟内,车辆前部撞了标志杆及树木后停驶,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躺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抽取血样过程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接警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春雨

检察官助 理张浩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公安机关工作说明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