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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现年3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5********,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家住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现住宁蒗县**镇**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因酒后驾驶被四川省盐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时,被告人马某某酒醉后在宁蒗县**镇**街“德源领域”停车场,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在倒车过程中,所驾车辆撞到后方停放的云******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血,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驾驶人基本信息等。

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才

检察官助理:张籍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08880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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