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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由淅川县盛湾镇盛和社区往闫沟村行驶,途径王沟村山洞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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