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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路**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晋L****6“奥迪”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临钢厂区北大门口路段时,与自西向北左转弯行驶刘刚驾驶晋L****9“大众”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9.37mg/100ml。经交警察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刚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乔舸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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