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业,无前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0****轿车沿洛阳市九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阳路口时,与潘某某驾驶的粤AB****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发破案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霞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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