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27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公路**+200M处,与马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后马某甲报案。民警在处理中发现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马某某带到泸西县**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8.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三联单,户口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马某甲行政笔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4051号鉴定意见;
5.辨认车辆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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