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8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在逃)在开封市**路**监对面的**店里组织卖淫,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该**店上班期间任经理,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并领取报酬。
2018年5月3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4.证人张某某等11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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