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5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临清市**街道**街**号。2010年7月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3月17日因马某某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被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29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9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2018年均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又于2019年9月9日在**市人民医院北门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当日在**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马某某处查获法轮功宣传品一宗。其中《九评共产党》2本、《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4本、《明慧期刊•明白》7本、《明慧期刊•真相》3本、《明慧期刊•天地苍生》1本、《明慧周报》25份、法轮功吊坠24件、法轮功U盘4件、法轮功护身符21件,“真相币”(20面额)2份。经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检查4个U盘均存有涉及法轮功内容的翻墙软件、视频、电子书,并由聊城市公安局认定,所查获物品均属法轮功宣传品,系国家规定违禁物品。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其居住地被临清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二年内均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又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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