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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7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78********,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冒用其弟弟马某乙身份证件申领了证号为EH4225794的护照,后使用该护照先后于2019年10月24日经昆明机场出境前往泰国,于2019年11月20日经昆明机场入境我国,于2019年12月7日经昆明机场出境前往泰国,于2020年3月7日从柬埔寨经深圳机场入境我国。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云南省河口县**招待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清单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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