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冒用立罗某某身份信息在屏山县公安局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以该身份证于2018年1月在屏山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办理了护照号为EB92*****的护照。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马某某因到老挝务工,使用该护照出入国境4次。案发后,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出入境证件,4次非法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兰进容
附:
1.被告马某某现住屏山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
3.居民身份证1张,护照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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