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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份开始,以每年4万元向郑某甲租用其位于潮阳区**街道**村的一栋楼房的一二层开办化妆品加工场。2019年下半年,一蔡姓男子(另案处理)联系马某某,要求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由其提供加工材料和生产机器。马某某同意后,便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雇佣了郑某乙等多名工人在其加工场内生产、加工、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2020年4月23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对马某某上述加工场及位于潮阳区**街道**村**路一商住楼的仓库进行检查,在该加工场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及郑某乙等13名工人,在该加工场及仓库内查获TOMFORD、LAMER海蓝之谜、LANCOME兰蔻、SK-II、SHISEIDO资生堂、AHC、后(拱辰享)、CHANEL香奈儿、GIVENCHY纪梵希、YSL、ANESSA安热沙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标识一批、简易灌装机3台、手动压力机2台、激光机1台、喷码机1台、口红灌装机1台。经鉴定,除“TOMFORD”品牌口红无法鉴定外,其他涉案化妆品成品及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和标识。经估价,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455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品牌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春弟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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