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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175号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烟梅,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从一名王姓男子(另案处理)处以1万元购买了一批假冒佳能(Canon)、索尼(SONY)、尼康(Nikon)注册商标的数码相机电池半成品、电池盖、电池包装盒等物品,用于加工、销售。马某某将加工好的电池及电池半成品、包装盒等物品存放在其位于本市**镇**村**号公寓**房的住处、**镇**路**街**号的仓库。

2018年9月5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上述两个地点进行调查,在**镇**村**号公寓**房查获印有“Canon”商标的LP-E17电池8个、NB-7L电池24个、LP-E8电池60个、NB-10电池43个;印有“Nikon”商标的EN-EL14a电池20个、EN-EL9电池32个;印有“SONY”商标的NP-F970电池580个、NP-F570电池13个、NP-BD1电池12个(价值共计约26011元)、带有“Canon”商标的丝印板2个、带有“SONY”商标的丝印板1个、带有“Nikon”商标的丝印板1个、丝印机2台、电脑主机1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 随后,公安机关在**镇**路**街**号**房进行搜查,查获印有“Canon”商标的贴标3650个、印有“Canon”商标的电池外壳3200个、印有“Canon”商标的电池盖3300个、印有“Canon”商标的电池包装盒5600个、印有“Nikon”商标的电池外壳3970个、印有“SONY”商标的电池贴标5600个、印有“SONY”商标的电池包装盒2450个、无商标电池481个(价值共计约6012元)。

(二)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向陈某甲(另案处理)租赁了本省惠东县白花镇联进村委厚光村上围36号用于生产假冒电池,并先后雇佣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谈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生产,包括丝印电池、吸塑、包装等,生产好的电池由马某某运走销售。

2014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上述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假冒佳能(Canon)、尼康(Nikon)、索尼(SONY)、富士(FUJIFILM)、奥林巴斯(OLYMPUS)、卡西欧(CASIO)、松下(Panasonic)、三星(SAMSUNG)、柯达(KODAK)、“JVC”等品牌不同型号的电池共31927个(共价值约37.8万元),查获带有“Canon”、“Nikon”、“SONY”、“Panasonic”等注册商标的丝印机、丝印板、塑焊机及包装盒、商标标识等工具、材料一批,当场抓获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谈某某。至被抓获,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共生产、销售假冒电池共计约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姜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假冒电池等物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9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3. 移送侦查卷壹拾叁卷、检察卷壹卷。

4. 随案移送光碟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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