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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小区**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12月28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保成,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599800037****的信用卡,后累计透支110314.41元,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2020年12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还款1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马某某办理信用卡档案、报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贷记卡账户登记台账、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开慧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964****.

2.侦查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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