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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路**号**网吧拾得被害人金某某遗失的钱包及包内身份证、上海银行银行卡、招商银行银行卡等物,并通过身份证号码得出上述银行卡密码,嗣后被告人马某某冒用被害人金某某的名义至本区**路**号中国银行松江支行ATM机使用被害人金某某的上海银行银行卡取现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在本区一商店使用被害人金某某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刷卡消费1,020元。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17日,其在本区**路**号**楼网鱼网咖上网,当晚23时许,其离开网吧后将装有其本人身份证、上海银行银行卡、招商银行银行卡的钱包遗落在网吧座位,上述二张其遗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与其身份证出生日期一致,次日其手机收到短信通知其上海银行账户被他人通过ATM机取现两笔共计20,000元,其招商银行账户被他人在本区**镇**百货商店消费1,020元,其遂将上述银行卡挂失后报警。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截图、光盘证实,2020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路**号网鱼网咖座位拾得一遗失钱包,同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一张银行卡至本区**路**号中国银行松江支行ATM机取款的过程。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卡详细信息》、上海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金某某的上海银行银行账户通过ATM机先后二次取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同日,被害人金某某的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在本区**镇**百货商店消费1,020元。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6.被告人马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晶晶

检察官助理:夏彦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附光盘三张)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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