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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银行阳原县支行办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0713********),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4年10月4日分别刷卡套现59450元、40550元,2014年10月27日办理了账单分期还款;于2015年9月1日分别刷卡套现38100元、31900元,2015年10月28日办理了账单分期还款;于2015年12月1日刷卡套现38070元,并将套现资金用于偿还欠他人钱款,从2016年4月开始拖欠还款。马某某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于2016年9月23日还款5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还款10000元,之后拒不偿还剩余欠款。2016年以及2017年上半年经过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上门、岳母转告等方式多次向其催收欠款后,马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催收,拒绝归还欠款,截至2017年11月,马某某持有的该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己欠本金人民币98736.11元、利息30206.93元,滞纳金23286.58元。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主动退还所欠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9873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行的报案材料、催收证明、信用卡明细、信用卡申请表、催收透支通知书、催收短信;中国银行阳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原支行马某某名下银行卡的明细查询;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王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人民币98736.11万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阳原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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