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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组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山海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山海关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00062283701********的贷记卡。自开卡之日起,被告人马某某经常通过ATM机提现和划卡消费等方式使用该卡,其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部分透支款形成逾期的情况,农行山海关支行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24日两次向其催收欠款,但马某某均未还清欠款。截止至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拖欠农行山海关支行人民币共计40321.38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2608.15元,利息、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为人民币7713.23元。同年11月29日,农行山海关支行客户经理赵某某向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报案。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投案截止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已将其贷记卡中拖欠的欠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十九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补充材料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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