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6〕8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50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捕前住**。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将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展银行申请的卡号为625971********l0的信用卡激活。在使用过程中,马某某所持的该信用卡于2016年1月12日开始逾期,截至2016年8月16日,共逾期218天。其账户欠款本金为人民币41160.88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24489.15元。在此期间,经浦发银行多次催收均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41160.8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6年11月21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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