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间,分别办理了卡号为51941300********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016902********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28300********江苏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8169900********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使用上述四张信用卡,并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2019年6月22日透支上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2267.97元,透支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5871.84元、透支江苏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9951.01元,透支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1667.31元,共计透支人民币139758.13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在苏州市广济南路站被苏州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治安分局广济南路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江苏银行催收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成龙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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