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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B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双安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双安线3公里处接受民警检查时,其向民警出示了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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