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山东省苍山县,住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职业货车司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伪造准驾车型为A2的虚假驾驶证(标注制发单位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姓名为宋某某、出生日期为1986年**月**日、地址为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准驾车型为A2、照片为被告人马某某本人)驾驶鲁Q****H、鲁Q****H等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输业务,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丽水市等境内多次交通违章,其中使用该虚假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九次。
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上述虚假A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Q****H(鲁H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遂昌东高速收费站时,被高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
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鲁Q****H、鲁Q****H交通违法信息、宋某某、马某某交通违法信息、执勤报告、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处理违章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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